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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3处提及海南

2023-0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3处提及海南: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 全文链接 ·
点击查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点击查看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来源:综合新华社客户端
值班主任:陈彬
值班总监:刘冀冀
内容审核:陈咏棋
责任编辑:陈楚宁